按摩场所规则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4年
按摩院规则 目录 1 引用 2 定义 3 申请执照等 4 应缴费用 5 执照不可转让 6 展示招牌 7 按摩院就业 8 禁止 9 客户登记 10 批准更改名称等 11 通知12 电子方式的申请和通知 14 储蓄和过渡性规定 13 处罚 附表 立法历史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2004 年 12 月 3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MASSAGE ESTABLISHMENTS ACT(第 173 章, 第 13 节) 按摩场所规则 R 1 GN编号 S 6152003 修订版 2004 (2004 年 12 月 31 日) 2003 年 12 月 30 日 1. 本规则可称为按摩场所规则。引证定义 2. 在本规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客户是指在任何按摩场所寻求按摩或特殊治疗的任何人。附表A中的牌照申请等。由牌照主任 3.(1) 申请发出或续期牌照须以表格 (2) 申请发出或续期牌照的每名申请人须在书面要求的情况下 (a) 出席牌照主任; (b) 向牌照主任提交证明其技术资格或任何可在其机构提供按摩或特别治疗的人的技术资格的证明书,如牌照主任可能要求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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