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摩场所法

相关行业:法案修订版本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3年
按摩场所法(第 173 章) 目录 长标题 1 短标题 2 解释 3 任命官员 4 颁发经营按摩场所的执照 5 限制 6 安全 7 拒绝和吊销执照 8 进入和检查场所的权力 9 犯罪11 豁免 10 某些场所的储蓄 12 被视为公共场所的按摩场所 13 法规 立法历史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2013 年 10 月 3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MASSAGE ESTABLISHMENTS ACT(第 173 章)(原颁布条例第 61 条) 1959 年)2013 年修订版(2013 年 10 月 31 日)关于按摩或特殊治疗场所许可和控制的法案。 1959 年 9 月 23 日 1. 本法可称为按摩场所法。简称 解释 2.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广告是指通过板、通告和所有形式的印刷或书面材料进行的广告;按摩设施是指用于或被表示为或拟用于接待或治疗需要按摩、修指甲、手足病、光、电、蒸汽或其他沐浴或其他类似治疗的人的任何处所;执照是指根据本法颁发的执照;被许可人是指根据本法获得许可的任何人;执照官是指部长根据第 3 条任命的官员,包括助理执照官;按摩或特殊治疗是指按摩、修指甲、手足病、光、电、蒸汽或其他沐浴或其他类似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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