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摩院规则 2003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申请执照等 4 应付费用 5 执照不可转让 6 展示招牌 7 在按摩院工作 8 禁令 9 客户登记 10 批准更改名称等 11 董事、合伙人等的变更通知 12 电子方式的申请和通知 13 处罚 14 撤销 15 储蓄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3 年 12 月 23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No. S 615 MASSAGE ESTABLISHMENTS ACT (CHAPTER 173) MASSAGE ESTABLISHMENTS RULES 2003 定义 申请执照等 A 附表。由执照官员行使《按摩场所法》第 13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可被引用为 2003 年按摩场所规则,并将开始实施2003 年 12 月 30 日。 2. 在本规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客户是指在任何按摩场所寻求按摩或特殊治疗的任何人。 3.(1) 每份申请签发或续期执照均须以表格 (2) 每名申请签发或续期执照的申请人,如书面要求,应 (a) 到执照主任面前; (b) 向牌照主任提交证明其技术资格或任何可在其机构提供按摩或特别治疗的人的技术资格的证明书,如牌照主任可能要求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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