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事务统一服务(投资计划)条例 目录 第 I 部分 初步 1 引文 2 定义 第 II 部分 一般规定 3 本条例的管理 4 裁决上诉机构 5 未能获得裁决 6 欠款 7 免除遗嘱认证的权力 第 III 部分 RECKONABLE SERVICE AND退休 8 应计服务 9 服务不计为应计服务 10 强制退休年龄 11 退休理由 第 IV 部分 供款和提款 12 供款 13 提款资格 14 从保留账户支付给初级官员 2004 年 2 月 29 日发布的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PDF created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15 账户关闭 16 向晋升为高级官员的初级官员申请 17 被解雇时没收资金 18 供款的提取和归属 19 成员从服务部门转入其他公共服务部门的安排 19A 成员从警察部门调离的安排强制其他穿制服服务 21A 退休金、酬金、津贴或其他福利的代扣代缴 20 获准提款的人 21 提款授权 22 无人认领的款项 23 退休后医疗福利 23A 为公积金计划下的前任可领取退休金的官员提供的退休后医疗福利 第 V 部分关于死亡的裁决 24服役期间死亡 25 非警务人员因服役受伤而死亡的奖励 26 警务人员因服役受伤而死亡的津贴 第六部分 残疾方面的奖励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2004 年 2 月 29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27 受伤成员的津贴,警官除外 28 受伤警官的津贴和奖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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