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登记条例 目录 1 引证 2 定义 3 商业登记 4 指定人员 5 营业地点 6 表格 12 可复合的罪行 13 上诉部长 14 费用 15 更正细节 16 过渡条款 附表 费用 7 向注册处提交文件的一般要求8 身份证明文件 9 任命当地经理 10 由现有合伙人或已故个人代表签署的声明 11 公司名称将印在商业文件上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2006 年 11 月 30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立法历史 商业注册法(第 32 章,第 29(3) 和 37 节) 商业注册条例 Rg 1 GN编号 S 222003 修订版 2006 (2006 年 11 月 30 日) 2003 年 1 月 13 日 1. 本规例可引称为《商业登记规例》。 2. 在本条例中,电子交易表格是指在商业登记处的电子归档系统中提供的用于以电子方式向登记处提交文件的表格。 3. 注册官应以他认为合适的方式保存和维护企业名册和企业引文定义名册。订明人士 4.(1) 为本法令的目的,订明人士是 (a) 辩护律师和律师; (b) 在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的会计师 (c) 国际会计师协会(新加坡新加坡分会)的成员;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2006 年 11 月 30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d) 新加坡公司会计师协会会员; (e) 新加坡特许秘书及行政人员协会会员; (f) 公司秘书代理人; (g) 部长批准并在公报上公布的其他专业协会的成员; (h) 经部长批准为指定人员的服务局雇员; (i) (a)、(b)、(c)、(d)、(e)、(f) 或 (g) 项所提述的订明人士为合伙人的商号或法团的雇员,或(i) (ii) 雇员获订明人士授权代表该订明人士行事;该雇员是该订明人士认为具有所需知识和经验的人; (j) 任何其他部长认为是适当人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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