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工厂注册)条例 目录 1 引证 2 申请 3 工厂注册 4 工厂注册 5 工厂许可证 6 改变占用人或使用工厂 7 撤销注册或许可证 8 上诉部长 附表 费用 立法历史 工作场所安全和健康法案(第 354A 章,第 65 节)工作场所安全和健康(工厂注册)条例 Rg 2 GN No. S 1352006 REVISED EDITION 2007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evised Edition 发布于 2007 年 10 月 1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2007 年 10 月 1 日) 2006 年 3 月 1 日 1. 这些法规可称为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 (Registration Citation of Factory) ) 条例。适用范围 2. 本条例不适用于 (a) 任何正在进行建筑作业(挖掘或打桩工程除外)或工程建设工程的时间不超过 2 个月的工厂; (b) (i) 在该处所内工作的人数通常少于 10 人的任何处所(不论他们是否同时在该处所内工作); (ii) 未使用或创造以下任何一项 (A) 任何机械动力、蒸汽锅炉、蒸汽容器、蒸汽接收器、空气接收器、制冷设备压力接收器或燃气设备; (B) 任何高度易燃或有毒物质。工厂登记册 3. 署长须安排备存和备存一份工厂登记册,其格式由署长决定,其中须载有所有登记为工厂的处所的建筑物名称(如有的话)和地址。已根据本规例发出任何工厂许可证,以及处长决定的该处所的其他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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