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系统(监督)(豁免)条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7年
支付系统(监督)(豁免)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豁免 立法历史 支付系统(监督)法(第 222A 章,第 53(1) 节) 支付系统(监督)(豁免)条例 Rg 3 2007 年修订版(2007 年 10 月 1 日) 2006 年 6 月 23 日 1. 本条例可称为支付系统(监督)(豁免)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单一用途储值工具是指一种储值工具,即,或旨在仅用于支付由该储值工具持有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或商品和服务。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2007 年 10 月 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Citation Regulations。定义豁免 3. 管理局特此豁免 (a) 任何单一用途储值工具的持有人不受该法案第 30 和 31 条的约束; (b) 代表任何单一目的储值工具持有人行事的任何新加坡人,向新加坡公众或任何部分公众提供或邀请或发布任何包含任何要约或邀请的广告以购买或以其他方式从该法案第 31(4) 条获得储值工具或储存在该工具中的价值,无论是在新加坡还是其他地方。 G.N. No. S 3342006 立法历史支付系统(监督)(豁免)条例(第 222A 章,RG 3) 本立法历史是为了方便支付系统(监督)(豁免)条例的用户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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