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和鸟类(狗的许可和控制)规则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7年
动物和鸟类(犬只许可和控制)规则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许可和批准的要求 4 申请和颁发许可等 5 许可费 6 狗场许可的修改 7 更改地址等9 狗在逃 10 处理 11 交出狗供检查的通知 12 释放被扣留的狗 13 将流浪狗从处所带走 14 吊销牌照 15 狗牌 16 罪行 8 指定狗只的持牌人遵守某些规定等 17 过渡性和储蓄条款 第一附表第一部分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2007 年 10 月 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第二附表 指定的狗的立法历史 动物和鸟类法案(第 7 章,第 59 和 80 节) 动物和鸟类(狗的许可和控制) ) 规则 R 1 GN编号 S 4132007 修订版 2007(2007 年 10 月 1 日) 2007 年 9 月 1 日 1. 本规则可引称为《动物和鸟类(犬只许可和控制)引证规则》。定义 2. 在本规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动物医务室是指根据该法第 54 条获得许可的任何兽医中心,或总干事指定用于饲养或治疗动物的任何场所;狗场是指根据《动物和鸟类(农场许可)规则 (R 3) 获得许可并用于饲养狗的农场;执照是指总干事根据第 4(2)(a) 条颁发的执照;牌照费指第 5 条所述的费用;微芯片是指符合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 标准的微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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