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年动物和鸟类(犬只许可和控制)规则 目录 制定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许可和批准的要求 4 申请和颁发许可等 5 许可费 6 狗场许可的修改 7 变更地址等 9 在逃的狗 10 治疗 11 交出狗供检查的通知 12 释放被扣留的狗 13 将流浪狗从处所带走 14 吊销执照 15 狗牌 16 罪行 8 指定狗的持牌人遵守某些要求,等 新加坡法规 在线发布于 2007 年 8 月 6 日的附属立法增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4 日 17 撤销 18 过渡和储蓄条款 第一附表第一部分 第二附表 指定犬类 No. S 413 动物和鸟类法案(第 7 章) 动物和2007 年鸟类(犬只许可和控制)规则 为行使《动物和鸟类法》第 59 和 80 条赋予的权力,国家发展部长nt 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本规则可被引用为 2007 年动物和鸟类(犬只许可和控制)规则,并于 2007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定义 2. 在本规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要求动物医务室是指根据该法第 54 条获得许可的任何兽医中心,或总干事指定用于饲养或治疗动物的任何场所;狗场是指根据《动物和鸟类(农场许可)规则 (R 3) 获得许可并用于饲养狗的农场;执照是指总干事根据第 4(2)(a) 条颁发的执照;牌照费指第 5 条所述的费用;微芯片是指符合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 标准的微芯片。...
动物和鸟类(狗的许可和控制)规则 2007 S 413/2007pdf预览版动物和鸟类(狗的许可和控制)规则 2007 S 413/2007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