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和鸟类(狗的许可和控制)(修订)规则 2017 S 38/201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7年
1 S 382017 于 2017 年 1 月 31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38 号《动物和鸟类法》(第 7 章)《2017 年动物和鸟类(犬只许可和控制)(修订)规则》为行使《动物和鸟类法》第 59 条和第 80 条赋予的权力,国家发展部长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是 2017 年动物和鸟类(狗许可和控制)(修订)规则,于 2017 年 3 月 1 日生效。规则 2 的修订 2. 动物和鸟类(狗)规则 2许可和控制)规则(R 1)(在本规则中称为主要规则)的修订 (a) 在狗场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出售或安排收养或寄养的目的; (b) 删除微芯片定义末尾的句号并替换为分号,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 owner 具有与该法第 41 条相同的含义;宠物店与(宠物店和动物和鸟类展览)规则(R 2)规则2中的含义相同。 S 382017 2 修改规则 3 3. 修改主要规则第 3 条 (a) 删除第 (1) 款中超过 3 个月大的词语; (b) 款,在第 (1) 款之后插入以下 (1A) 总干事可在总干事确定的期限和条件下豁免任何人或任何类别的人免受第 (1) 款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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