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与管理(厂区边界噪声限值)规定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边界噪声限值 4 测量点和设备 5 测量和记录噪声级的设备 6 处罚 第一附表 最大允许噪声级 第二附表 修正系数 立法历史 环境保护和管理法案(第 94A 章,第 77 节)环境保护和管理(工厂场所的边界噪声限制)法规 Rg 1 GN No. S 1561999 修订版 2008(2008 年 1 月 31 日)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2008 年 1 月 3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1999 年 4 月 1 日 1. 这些法规可以被称为环境保护和管理(边界噪音限制)厂房)条例。引文定义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受影响的处所就被监控处所而言是指 (a) 由被监控处所的所有人或占用人以外的人占用的任何建筑物或其部分,即与受监控的场所位于同一工厂场所内; (b) 被监控的处所所在的与工厂处所相邻的处所; (c) 不毗邻被监测处所所在的工厂处所的处所,如果在任何介入处所上没有建筑物,如果介入处所或商业、工厂、噪音敏感或住宅处所,则不属于该处所;或背景噪声级,就被监测处所的噪声级而言,是指在没有从被监测处所发出的噪声的情况下,在用于测量被监测处所发出的噪声级的同一测量点测得的噪声级;商业场所是指任何用于贸易、商业或商业目的的场所,包括任何购物中心、金融机构和酒店,但不包括任何工厂场所;厂房是指用于任何工业或制造用途的任何厂房,包括任何维修或加工车间和仓库,但不包括《环境保护和管理(建筑工地噪音控制)规例》(Rg)所指的任何建筑工地2);对噪音敏感的场所是指任何用于需要安静和安静目的的场所,包括任何休闲区、自然公园、医院、养老院、教育机构、礼拜场所、图书馆和法院;被监控的场所是指工厂场所,或工厂场所内的任何建筑物或其中的一部分,2008 年 1 月 31 日发布的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就本条例而言,其发出的噪音水平受到监控;住宅处所指用于人类居住的任何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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