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律师酬金)令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0年
法律职业(律师报酬)令 目录 1 引文 2 非诉讼业务 3 特殊工作的额外报酬 4 律师可以接受客户应支付给他的金额的担保 5 利息 6 过渡性规定 立法历史 法律职业法(第 161 章,第 108 节)法律职业(律师报酬)令 O 1 GN第 S 402003 号 2010 年修订版(2010 年 5 月 31 日) 2010 年 5 月 31 日 1. 本命令可引称为《法律职业(律师报酬)令》。引文 非诉讼业务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2010 年 5 月 3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2. 律师就诉讼业务以外的业务所获得的报酬应为考虑到所有情况后公平合理的金额案件的情况,特别是以下情况 (a) (b) (c) (f) (g) 该事项对客户的重要性;律师所涉及的技能、劳动、专业知识和责任;问题的复杂性以及所提出问题的难度或新颖性; (d) 如涉及金钱或财产,其数额或价值; (e) 律师花费的时间;准备或阅读的文件的数量和重要性,不考虑长度;提供或交易服务或业务或其任何部分的地点和情况。特殊努力的附加报酬 3. 对需要并且正在通过特殊努力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的业务,律师可以根据情况收取特殊努力的额外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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