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律师酬金)令 2003 S 40/200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3年
法律职业(律师报酬)令 2003 年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无争议业务 3 特殊努力的额外报酬 4 律师可以接受客户应支付给他的金额的担保 5 利息 6 撤销和过渡性条款 S 40 LEGAL专业法(第 161 章)2003 年法律专业(律师报酬)令 为行使《法律专业法》第 108 节赋予的权力,我们,根据该节任命的委员会,特此作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本命令可被引述为 2003 年法律职业(律师报酬)令,并将于 2003 年 2 月 1 日生效。 新加坡非诉讼商业法规 在线发布于 2003 年 1 月 24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 2.就诉讼业务以外的业务而言,律师应为公平合理的数额考虑到案件的所有情况,特别是以下情况(a)(b)(c)(f)(g)该事项对客户的重要性,是合理的;律师所涉及的技能、劳动、专业知识和责任;问题的复杂性以及所提出问题的难度或新颖性; (d) 如涉及金钱或财产,其数额或价值; (e) 律师花费的时间;准备或阅读的文件的数量和重要性,不考虑长度;提供或交易服务或业务或其任何部分的地点和情况。 3.特殊劳累的额外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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