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官员权力法》(第 154 章) 目录 长标题 1 短标题 3 过去行为的有效性 立法历史 2 任何拥有《土地官员权力法》(第 154 章)的权力的征收人(1926 年第 11 号原颁布法令) 修订版1985 年(1987 年 3 月 30 日)一项消除对某些土地官员权力的怀疑的法案。 1926 年 9 月 24 日 简称 1。本法可称为《土地官员权力法》。任何征税人都有权拥有 1987 年 3 月 30 日出版的新加坡税法在线修订版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2. 任何成文法赋予或强加给征税员或土地税收署署长的权力或职责,任何被任命为土地税收征管员或副税收征管官的官员可以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前提是在成文法的范围内没有任何令人反感的内容。确认过去的行为 3. 任何被任命为土地税收征管员或副税收征管员的官员在行使任何成文法赋予税收征管员或土地税收征管员或特此宣布解决土地税收征管员或负责任何土地办公室的官员具有相同的效力和效果,并且在所有意图和目的上都与如果该官员被任命时一样有效担任和解的土地税征收署长或土地税署署长,或实际上曾是负责土地办公室的官员,视属何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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