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 年土地业权法 1993 年第 27 号法

相关行业:法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3年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刊1993 年 11 月 12 日,星期五,1993 年 11 月 12 日,第一次在 1993 年 11 月 12 日下午 500 点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表。以下法案于 1993 年 8 月 30 日由议会通过,并于 1993 年 9 月 27 日得到总统的同意 1993 年土地所有权法(1993 年第 27 号) 第一部分的安排 初步部分 1. 2. 3. 4. 简称和开始划分部分 与现行法律的协调 解释 2 NO. 1993 年第 27 部分第 II 部分土地所有权登记第 5 节第 6 节 7. 官员的印章 登记官的一般权力第 III 部分最初的所有权登记第 1 部分不可废除的所有权由州转让 放弃土地所有权并从现有抵押中释放 放弃土地的所有权受现有抵押、法定押记或警告 放弃对未注册土地的所有权和现有警告 对担保、警告或文书的登记的限制 在新的所有权发出之前 收集人在发出新的所有权时向登记官提供土地的详细信息 权力契约登记官拒绝登记保证 登记官第 8 条的申请 登记官在对开单上记录边界的确定性等 受在土地登记册上登记或通知的警告、抵押和法定费用保护的利益优先权土地所有权以重新颁发所有权 主要申请 行动根据本法第 2 部分 合格所有权 登记员可根据《契约登记法》登记运输工具时根据本法提出土地 登记员可在审查根据《契约登记法》登记的文书后根据本法提出土地 登记员可携带批准用于细分的土地或根据本法进行的开发 合格作品集中包含的土地的边界和尺寸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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