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烟(禁止广告)法(第 309 章) 目录 长标题 1 短标题 2 解释 3 禁止与吸烟有关的广告 4 禁止销售香烟、雪茄和任何其他形式的烟草 5 所有者和占用者的犯罪 6与印刷文件有关的推定 7 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体的犯罪 8 辩护 9 诉讼豁免 10 豁免 11 在新加坡境外出版的包含与吸烟有关的广告的报纸不得与在新加坡出版的报纸一起分发 12 未获豁免的广告 13 地区法院和治安法院的管辖权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1990 年 3 月 15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于 2022 年 2 月 27 日 14 犯罪构成 15 法规 立法历史 吸烟(禁止广告)法(第 309 章)(1970 年第 57 号原颁布法) 1990 年修订版(3 月 15 日) 1990) 一项禁止与吸烟有关的广告的法案ing。 1971 年 3 月 1 日 1. 本法可称为《吸烟(禁止广告)法》。简称 解释 2.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广告包括任何通知、通函、小册子、小册子、节目表、价目表、标签、包装或其他文件,以及对公众或其任何部分的任何公告、通知或暗示(a) 口头或书面作出的任何人或多人; (b) 通过在任何墙壁、广告牌或围板或任何其他物体或事物上粘贴、张贴或展示的任何海报、标语牌、通知或其他文件; (c) 通过产生或传输声音或光的方式,无论是用于听觉或视觉接收,或两者兼而有之;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1990 年 3 月 15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d) 通过在任何车辆、烟灰缸、日历、打火机、时钟或任何其他物体或事物上的任何文字; (e) 以任何其他方式;或与吸烟有关的广告指未根据第 3(2) 条批准的第 3(1) 条提述的任何广告;报纸包括任何杂志、期刊或期刊,或包含新闻、情报、信息或事件报告的任何其他出版物,或与此类新闻、情报、信息或事件或任何其他感兴趣的事项有关的任何评论、观察或评论定期或不定期以任何语言向公众或其任何部分发布;就广告而言,发布及其语法变体包括以任何方式发布、展示、展示、展示或宣传广告;吸烟及其语法变体,是指吸入和排出任何形式的香烟、雪茄或烟草的烟雾;车辆是指任何车辆,无论是机械推进还是其他方式;写作包括绘画、打字、题字、印刷、摄影和其他以可见形式表现或再现文字或图形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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