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

相关行业:法案修订版本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9年
第二部分 总审计长的职责和权力 3 总审计长的职责 4 审计公共机构和管理公共资金的机构的账目 审计法(第 17 章) 目录 长标题 第 I 部分 预备 1 短标题 2 解释 5 审计的性质 6 总审计长的权力7 保密 8 审计报告 9 法规 立法历史比较表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99 年 8 月 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审计法(第 17 章)(1966 年第 3 号原颁布法) 1999 年修订版(1999 年 8 月 1 日)第 I 部分 初步 为审计新加坡和其他管理公共资金的公共当局和机构的账目以及与此相关的事项作出规定的法案。 1965 年 8 月 9 日 1. 本法可称为审计法。简称 解释 2.(1)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公共权力是指总统、政府、行使任何成文法赋予它的权力的任何法定权力、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以外的任何法庭,或任何上述人士委任或代表上述人士行事的任何官员或当局;公共资金是指从个人、公司或机构通过贷款、信托或任何其他自愿付款方式收到的任何金钱、债券、债券或证券,旨在或实际上是为新加坡公民的利益而支付或其中的任何部分,包括任何公共资金。 (2)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否则本法中使用的词语和表达应具有《财务程序法》(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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