穷人法(第 78 章) 目录 长标题 1 短标题 2 解释 3 要求穷人住在福利院的权力 4 乞讨的处罚 5 自愿进入福利院 6 指纹和照片 7 部长可以建立福利8 参观委员会 9 福利院管理规则 10 审查委员会 11 福利院出院 12 出院照顾亲属或其他人 13 福利院人员可能需要工作 14 福利院人员可能被送往医院 15署长可以转移福利院的人员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evised Edition 2013 年 12 月 3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16 逃离福利院合法监管的处罚 17 行为不检的处罚 18 逮捕逃跑的贫困者 19 返回服刑后福利院 20 Discharge Legislative History DESTITUTE PERSONS ACT (CHAPTER 78) (Original Enactment Act 8 1989 年) 2013 年修订版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一项为贫困者提供照料和康复以及与之相关事宜的法案。 1989 年 5 月 1 日 1. 本法可称为《赤贫者法》。简称 解释 2.(1)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穷人是指 (a) 任何被发现在公共场所乞讨的人,以致或可能对经常光顾该地方的人造成烦扰,或否则会造成滋扰;或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b) 在公共场所发现的任何闲散的人,无论他是否在乞讨,没有明显的谋生手段或居住地,或者无法对自己作出令人满意的说明;署长是指根据《儿童和青年法》(第 3 章)第 3(1) 条任命的社会福利署署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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