氰化氢(熏蒸)法(第 132 章) 目录 长标题 1 短标题 2 制定法规的权力 3 因熏蒸引起的事故发出的通知 4 事故调查 5 死因裁判官对事故死亡的调查 6 应用本法的权力用其他气体熏蒸 立法历史 氰化氢(熏蒸)法(第 132 章)(1947 年第 28 号原颁布法令) 2014 年修订版(2014 年 10 月 31 日) 规范使用氰化氢对场所和物品进行熏蒸的法案。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2014 年 10 月 3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1947 年 8 月 8 日 1. 本法案可称为《氰化氢(熏蒸)法案》。简称 制定法规的权力 2.(1) 为保护人员免受与氰化氢熏蒸处所和物品(包括任何船舶或车辆)有关的危险,部长可就此类熏蒸制定法规。 (2) 在不影响第 (1) 款的一般性的情况下,此类法规可以 (a) 规范氰化氢的生成方式,并要求与任何物质混合; (b) 禁止进行任何此类熏蒸,除非由具有条例规定的培训或经验的人员或在其监督下进行,并由规定的人数进行; (c) 禁止进行任何此类熏蒸,但获准进行熏蒸的人员除外; (d) (e) (f) 规范进行任何此类熏蒸的许可证的颁发、暂停或取消以及颁发许可证的条款和条件以及许可证的收费;规范熏蒸中使用的任何物质的残留物的处置;为防止此类熏蒸造成的有害影响,对任何场所或物品的使用施加临时限制,并要求在熏蒸后进行法规中规定的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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