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积金(社区基金供款 [CDAC])规则 1992 S 355/1992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2年
1992 年中央公积金(社区基金 CDAC 供款)规则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3 雇主扣除供款 5 两个或多个雇主的供款 2 定义 4 选择退出 6 退款 7 登记 8 超出规定的供款附表 9 表格 附表第 S 355 号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 中央公积金(社区基金 CDAC 捐款) 新加坡在线法规 1992 年 9 月 1 日在附属立法增补中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1992 年规则在为行使《中央公积金法》第 76 条第 3 款赋予的权力,中央公积金委员会经劳工部长批准,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开始 1. 本规则可被引用为1992 年中央公积金(华助会社区基金供款)规则,并于 1992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定义 2. 在本规则中,除非ss 文中另有要求,华助会指中国发展援助委员会;华人社区是指所有新加坡永久居民或华裔公民;雇员是指属于华人社区的雇员;基金指华助会为促进华人社区的教育、社会或经济发展而设立的基金。雇主扣除供款 3.(1) 每位雇主应在 1992 年 9 月 1 日或之后,从每位希望按附表所列适当比率向基金供款供款的雇员的月薪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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