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lan Besar 市议会(管理和服务费)附则 1997 S 446/199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7年
惹兰勿刹市镇议会(管理和服务费)章程 1997 目录 制定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管理和服务费 3 商品和服务税 4 撤销 S 446 市议会法案(第 329A 章)附表惹兰勿刹(管理和服务费)条例 1997 为行使市镇议会法第 24(1) 条赋予的权力,惹兰勿刹镇镇议会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条例可被引述为 1997 年惹兰勿刹市镇议会(水利和服务费)章程,并于 1997 年 10 月 1 日开始实施。水利和服务费 2. 任何住宅或商业物业中每个单位的每个业主或租户,以及每个业主或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附属立法补充文件中的任何市场或食品中心的每个摊位的租户 1997 年 9 月 26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 2022 年 2 月 6 日惹兰勿刹市应在每个月的第一天向市议会支付附表中列出的适当的水利和服务费。商品和服务税 3.(1) 附表第 1 项至第 6 项规定的管理和服务费包括根据《商品和服务税法》(第 117A 章)对服务征收的商品和服务税须支付该等管理及服务费。 (2) 附表第 7 至 13 项规定的管理和服务费不包括根据《商品和服务税法》对应支付此类管理和服务费的服务征收的商品和服务税,以及除了适当的管理和服务费外,业主或租户还应承担并向镇议会支付因提供此类服务而收取的商品和服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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