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费 S 440/199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7年
出租车票价目录 颁布公式 2 第 S 440 号公共交通委员会法案(第 259B 章)批准对出租车的租金作出以下修订,自 1997 年 10 月 1 日起生效。 2. 对第 S 26997 号宪报公告的附表进行修订 (a),删除第 (15) 项第一栏中的第 (7)、(10) 和 (11) 项,并代以第 (7) 项, (10)、(11) 和 (17); (b) 在第 (16) 项之后插入以下第 (17) 项每次雇用出租车驶入 (a) 《道路交通(限制区和区域牌照)规则》中定义的限制区时(第 276 章,R 12) 在这些规则所定义的限制时间内,对于出租车有效,有效的区域牌照;整个旅程额外50美分。 (b) 第 I 部分或第 II 部分规定的道路上的任何指定入口点,全程额外支付 50 分。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97 年 9 月 26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c) (d) 道路交通(道路定价)规则(第 276 章,R 35)第一附表在定义的限制时间内在对的士有效的规则中,有有效的道路收费牌照;在道路交通(道路定价)规则所界定的限制时间内,在道路交通(道路定价)规则第 1 表所载的道路上任何指明入口点的第 I 部分中,并进入 (a) 段提述的限制区,如果有就该的士而言有效的道路收费牌照及有效的地区牌照;或在道路交通(道路定价)规则第 1 附表所规定的道路上的任何指定入口点的第 II 部分中,在该规则所界定的限制时间内进入 (a) 段提述的限制区,如果有就该的士而言有效的道路收费牌照及有效的地区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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