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通信(修正)条例 1997 S 161/199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7年
1997 年无线电通信(修订)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修订条例 2 3 新的第 IIIA 部分 4 新的第四附表第 S 161 号 新加坡法案(第 323 章)电信管理局 1997 年无线电通信(修订)条例 行使新加坡电信管理局法第 131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电信管理局经通信部长批准,特此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开始 1. 本法规可被引用为无线电通信(修正案) 1997 年规则并将于 1997 年 4 月 1 日开始实施。 对第 2 条的修正 2. 对《无线电通信规则》(Rg 3)第 2 条(在本规则中称为主要规则)进行了修正 (a),在授权人员的定义,以下定义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 i n 1997 年 4 月 1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6 日 类别许可证是指根据第 53A 条授予的类别许可证;类别执照持有人指被视为已获授予类别执照的人; (b) 在许可证定义末尾的网络一词之后,立即插入词,但不,除非与第 3、4 (1)、(2) 和 (6)、6、14 条有关, 16, 19, 21 和 60, 包括集体执照; (c) 在被许可人定义末尾的雇员一词之后插入 ,但除与第 6、14 和 19 条有关的情况外,不包括类别被许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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