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税(在建住宅)(减免)令 1997 S 406/199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7年
帽。 254, O 17 1998 年编。页。 1 财产税(在建住宅)(减免)令《财产税法》第 254 章,第 6(5B) 节财产税(在建住宅)(减免)令第 1.2.3.4.5 段的段落安排。 6. 7. 8. 引述 定义 空置土地税收减免 减免条件 减免期限 申请减免税收 撤销减免 1997 年 7 月 11 日 1. 本令可引述为物业税(在建住宅物业)(减免)令。引文定义 2. 在本命令中,建筑管理局的含义与《建筑控制法》(第 29 章)中的含义相同; CSC 指建筑管理局根据《建筑控制法》第 20 条颁发的法定竣工证书,如果就建筑物颁发了多个 CSC,则指如此颁发的第一个 CSC; owneroccupied 就住宅而言,指由该人(不是公司或协会或团体)为住宅目的而占用的住宅,其名称作为住宅的所有者出现在估价表中; NaN.NaN。页。 2 财产税(在建住宅)(减免)令 CAP。 254, O 17 1998 年编。替代住宅是指为建造新住宅而在拆迁之前建造住宅的任何土地上建造的新住宅; TOP 指由建筑事务监督根据《建筑管制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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