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税(在建住宅物业)(减免)令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8年
财产税(在建住宅)(减免) 目录 1 引述 2 定义 3 空置土地减免 4 减免条件 5 减免期限 6 减免申请 7 撤销减免8 退还已缴税款 立法历史 财产税法第 254 章,第 6(5B) 节财产税(正在建设中的住宅)(减免)令 O 17 GN第 S 4061997 号修订版 1998 年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97 年 7 月 11 日出版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 ) 1997 年 7 月 11 日 1. 本命令可引称为《物业税(在建住宅)(减免)令》 .引文定义 2. 在本命令中 29);建筑管理局与《建筑管制法》中的含义相同(Cap. CSC 指由建筑管理局根据《建筑管制法》第 20 条颁发的法定竣工证书,如果就建筑物颁发了多于一份 CSC,则指如此签发的第一个 CSC;就住宅而言,自住是指由该人(不是公司或协会或团体)为住宅目的而占用的住宅,其名称在估价清单中显示为该住宅的所有者住宅;替换住宅是指为建造新住宅而在拆迁之前建造住宅的任何土地上建造的新住宅;TOP 指由建筑事务监督根据第 20 条颁发的关于建筑物的临时占用许可证《建筑控制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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