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豁免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经济和技术发展付款)通知 1997 年颁布公式 1 引文 2 豁免第 S 532 号引文免税所得税法(第 134 章)所得税(免税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经济付款) 1997 年通知和技术发展) 为行使《所得税法》第 13(4)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发出以下通知 1. 本通知可称为所得税(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豁免)经济和技术发展付款)1997 年通知。 2.(1) 向非新加坡居民或常设机构的人支付任何使用或使用任何设施的权利的款项均应免税1997 年 7 月 11 日至 2002 年 7 月 10 日期间(包括这两个日期)的任何时间段内的空间卫星中的设备或设备。 (2) 在第 (1) 项中,空间卫星是指为任何经济、科学或技术目的而放置在相对于地球的轨道上的装置。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97 年 12 月 12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1997 年 12 月 3 日制作。KOH YONG GUAN 新加坡财政部第二常任秘书。 MF(R)R32.18.01 卷。 3; AGLEGSL134973 卷。 1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Published in Subsidiary Legislation Supplement on 12 Dec 1997 PDF created date on 26 Feb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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