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经济和技术发展的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付款的豁免)(修订)2008 年通知目录颁布公式 1 引文 2 删除和替换第 3 段所得税法(第 134 章) 所得税(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付款的豁免) 2008 年经济和技术发展(修订)通知 为行使《所得税法》第 13(4)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发出以下通知,第 S 109 号引文 1. 可引用本通知2008 年所得税(豁免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经济技术发展费用)(修订)通知。删除和替换第 3 段 2.第 3 段所得税(豁免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经济技术发展费用) 2003 年通知(GN No. S 5292003)被删除并以以下段落代替。 豁免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8 年 2 月 29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4 日 3.(1) 在符合第 (2) 款的情况下,非新加坡居民的任何收入(本段中称为非居民个人),是为使用或有权使用任何国际电信海底电缆容量(包括为 IRU 支付的任何款项)而向非居民个人支付的款项,并在新加坡 (a) 2003 年 2 月 28 日至 2013 年 2 月 27 日(包括首尾两天); (b) 在 2013 年 2 月 27 日之后 (i) (ii) 根据在 2003 年 2 月 28 日至 2013 年 2 月 27 日期间(包括首尾两日)期间任何时间生效的使用或使用权合同;或或根据延长或续订的此类使用或使用权合同,延长或续订在 2003 年 2 月 28 日至 2013 年 2 月 27 日(包括首尾两天)期间的任何时间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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