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 年新加坡武装部队海外服役勋章规则 目录 颁布一级方程式奖章和开始 2 勋章的指定 3 勋章、星标和酒吧的授予 4 未完成合格服役期限 5 由武装部队委员会颁发的勋章 6 勋章说明 7第 8 条的说明 星号的说明 9 勋章和勋章的佩戴 10 奖章的公布 11 奖章、星号或勋章的更换 12 撤销 附表 No. S 62 新加坡法规在线 1998 年 2 月 6 日在附属立法补充中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6 2022 年 2 月 新加坡武装部队海外服役勋章规则 1998 年总统很高兴地批准设立奖章,命名为新加坡武装部队海外服役勋章,该勋章的颁发应遵循以下规则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可被引述为 1998 年新加坡武装部队海外服役勋章规则,并应被视为已于 9 月 4 日生效1997 年。 2. 勋章应指定为新加坡武装部队海外指定勋章服务勋章。勋章、星章和律师资格的授予 3.(1) 勋章可授予任何在新加坡武装部队成员期间在新加坡以外地区服役且满足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的人(a) (b) (c) 在任何对抗敌人的行动中服役 96 小时或以上;在 12 个月期间内累计服役 30 天或以上,以支持参与对抗敌人行动的任何部队的任何编队、单位或分单位;在从事涉及维持和平、恢复法律和秩序、提供人道主义援助或救援或救济行动的行动以支持任何外国政府时,服务时间为 14 天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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