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 年规划(开发费用)规则 目录制定公式 1 引用和启动 2 定义 3 开发基线的计算 4 开发上限的计算 5 本地购物区的特殊规定 6 住宅和农村中心和定居区的特殊规定 7 特殊规定住宅开发 8 使用组 F、G 和 H 的特殊规定 9 多用途 10 根据土地价值升值计算开发费用 11 根据法案第 39 条申请确定开发费用 12 土地价值升值评估 13 要求确定开发费用的主管当局 14 根据临时命令支付开发费用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98 年 3 月 27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15 上诉 16 退款 17 第一附表的修订 18 撤销 19 保存和过渡第一时间表 使用组ps 和开发费率 第二附表 No. S 174 规划法(1998 年第 3 号法案) 1998 年规划(开发费)规则 为行使 1998 年规划法第 40 条赋予的权力,国家发展部长特此做出以下规定规则引用和开始 1. 本规则可被引用为 1998 年规划(开发费用)规则,并于 1998 年 4 月 1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1) 在本规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适当的地理部门,在就任何土地而言,指该土地所属的附表2的图则所列的地理范围;等效容积率,就任何区域而言,是指通过将总体规划中规定的与新加坡法规在线相关的最大密度乘以 1998 年 3 月 27 日在附属立法补充文件中发布的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该区域乘以0 的因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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