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新加坡捷克共和国)(避免双重征税协议)1998 年法令目录制定公式 附表第 S 431 号所得税法(第 134 章)所得税(新加坡共和国)(避免双重征税协议)1998 年令《所得税法》第 49 条规定,如果部长通过命令宣布该命令中规定的安排已与新加坡以外的任何国家/地区的政府达成,以期减免根据法案和该国法律征收的任何类似性质的税收,并且这些安排应该生效是权宜之计,即使任何成文法有任何规定,这些安排也应就该法案下的税收产生效力,并且鉴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共和国政府于 1997 年 11 月 21 日签署的协议,除其他外作出了安排为避免双重征税现在,因此,财政部长特此宣布 (a) (b) 附表中规定的安排已与捷克共和国政府达成;尽管有任何成文法的规定,但它仍然如此。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98 年 8 月 21 日的附属立法增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税收和防止对收入征税的逃税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共和国政府希望就收入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达成一项协议, 同意如下 第 1 条 涵盖的人员 第 2 条 涵盖的税收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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