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当局的任命 S 476/2000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0年
任命主管当局 目录 颁布公式 2 3 No. S 476 规划法(第 232 章) 任命主管当局 为行使规划法第 5 节赋予的权力,国家发展部长特此 (a) 任命,自 2000 年 10 月 20 日起,根据《住房和发展法》(第 129 章)设立的住房和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作为第 12(5)、25、27 条的主管当局, 28, 29(3) 和 (7), 31, 32, 33, 41, 42, 43, 44, 45, 47, 48 和 57 关于任何使用或使用任何第2款指明的土地,未经规划许可或违反授予规划许可的任何条件而进行; (b) 指示董事会在行使作为主管当局的职责时,应与部长不时任命的任何一个或多个委员会协商行事。 2. 就本通知而言,土地是指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0 年 10 月 20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6 日 (a) 的任何土地; (b) 由董事会出租给另一人; (c) 归属于该州,但该州同意转让给董事会。 3. 本通知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妨碍根据《主管当局任命通知》(N 3, 2000 Ed.)任命的主管当局根据该法履行其任何职责或履行其任何职能。日期为 2000 年 10 月的第 17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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