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主管机关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7年
任命主管当局 目录 1 2 3 立法历史规划法(第 232 章,第 5 节)任命主管当局 N 7 G.N.第 S 1102001 号 2007 年修订版(2009 年 10 月 1 日) 2001 年 3 月 1 日 1. 国家发展部长特此任命 (a) 根据《市区重建局法》(第 340 章)设立的市区重建局行政总裁为负责执行《规划法》(在本通知中称为《法案》)的规定以及根据该法案制定的任何规则的主管当局,但该法案第 7 和 8 条以及根据该法案第 10 条制定的任何规则除外; (b) 城市重建局的首席规划师将成为 2009 年 10 月 1 日发布的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负责执行该法案第 7 和 8 条以及根据该法案制定的任何规则的主管当局该法第 10 条; (c) 根据《住房和发展法》(第 129 章)设立的住房和发展委员会(在本通知中称为委员会)作为第 12 条第(5)款、第 25 条、第 27 条的主管当局, 28, 29(3) 和 (7), 31, 32, 33, 41, 42, 43, 44, 45, 47, 48 和 57 关于任何指定土地的使用或使用的重大变化在第 3 段中,在没有规划许可或违反授予规划许可的任何条件的情况下进行,并指示 (a)、(b) 和 (c) 项中提及的人员和委员会,行使各自作为主管当局的职责,与部长不时任命的任何一个或多个委员会协商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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