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社会服务委员会(调查程序)条例 2001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定义 3 根据本条例处理的投诉或信息 4 委员会可以调查或驳回投诉 5 调查小组 6 调查委员会的程序 7董事会和调查委员会在调查期间的权力 8 董事会、首席执行官或调查委员会在调查期间的地位 9 理事会成员发表意见的权利 10 调查报告 11 由第 S 号委员会决定 47 全国社会服务委员会法案(第 195A 章) )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Published in Subsidiary Legislation Supplement on 29 Jan 2001 PDF created date on 26 Feb 2022 NATIONAL COUNCIL OF SOCIAL SERVICE (INQUIRY PROCEEDINGS) REGULATIONS 2001 为行使《全国社会服务委员会法》第 40 条赋予的权力,全国社会服务委员会,经社区发展和体育部长批准,h ereby 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 2001 年全国社会服务委员会(调查程序)条例,并于 2001 年 1 月 31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 为本条例的目的,理事会成员指根据该法案第 15(2) 或 (3) 条授予理事会正式成员或准成员资格的组织。根据本条例处理的投诉或信息 3. 如果董事会收到任何投诉或信息披露理事会成员 (a) 未能遵守理事会根据第 10(d) 节制定的任何标准或指南行为; (b) 曾因涉及欺诈或不诚实的罪行被定罪; (c) 犯有不当或不光彩的行为,使理事会成员不适合提供或参与提供社会服务; (d) 使用或实施任何欺骗、欺诈或虚假陈述来促进或促使任何董事会成员的提名或选举,或促使董事会或理事会作出任何决定; (e) 管理不当或滥用其任何资金或财产; (f) 以损害理事会或任何理事会成员的良好声誉或利益的方式行事,理事会应根据本条例处理此类投诉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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