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社会服务委员会(调查程序)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根据本条例处理的投诉或信息 4 委员会可以调查或驳回投诉 5 调查小组 6 调查委员会的程序 7 委员会和调查的权力委员会在调查期间 8 董事会、首席执行官或调查委员会在调查期间的地位 9 理事会成员发表意见的权利 10 调查报告 11 由董事会决定 立法历史 国家社会服务委员会法案(第 195A 章,第 37 节) 国家委员会社会服务(查询程序)条例 新加坡在线法规 当前版本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1 日 Rg 2 GN No. S 472001 修订版 2002 (2002 年 1 月 31 日) 2001 年 1 月 31 日 1. 本条例可引称为《全国社会服务委员会(查询引文定义程序)条例》。 2. 为本条例的目的,理事会成员是指根据该法案第 15(2) 或 (3) 条被授予理事会正式成员或准成员资格的组织。根据本条例处理的投诉或信息 3. 如果董事会收到任何投诉或信息披露理事会成员 (a) 未能遵守理事会根据第 10(d) 节制定的任何标准或指南行为; (b) 曾因涉及欺诈或不诚实的罪行被定罪; (c) 犯有不当或不光彩的行为,使理事会成员不适合提供或参与提供社会服务; (d) 使用或实施任何欺骗、欺诈或虚假陈述来促进或促使任何董事会成员的提名或选举,或促使董事会或理事会作出任何决定; (e) 管理不当或滥用其任何资金或财产; (f) 以损害理事会或任何理事会成员的良好声誉或利益的方式行事,理事会应根据本条例处理此类投诉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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