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4722001 于 2001 年 9 月 28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不。 S 472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法律部长的职责)(修订)通知 2001 年法律部长职责的变更 特此通知一般信息,根据第 30 条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总理已于 2001 年 6 月 1 日生效,新加坡共和国宪法附表(法律责任)通知 1997 年(GN No. S 4597)部长 (a)删除商标和专利的部门法定机构注册处标题下的以下词语。版权法庭。土地局。土地交易(审批)股。所有权和契约登记。调查部。,并替换为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包括外观设计注册处、商标注册处和专利注册处)。版权法庭。新加坡土地管理局(包括产权登记处和契约登记处)。 (b) 删除陆地系统支持单位。在部门法定机构标题下; (c) 删除专利和商标。在“主题”标题下,并用“知识产权”一词代替。 S 4722001 Citation 2 2. 本通知可被引用为 2001 年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法律部长的职责)(修订)通知。内阁 2091 卷。 4; AGLEGSLCONS19952 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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