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 年儿童发展共同储蓄条例 目录 制定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计划的建立 4 管理代理 5 计划的成员资格 6 应付给成员的供款 7 成员死亡 8 监护权、照料和控制权的转移等 9 提款从儿童发展账户 10 资金转移到 Edusave 账户 11 被批准的人 12 禁止未经授权的提款 13 保留记录 14 被批准人的官员的职责 附表 支付共同投资和共付额的期限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在附属立法中2001 年 4 月 26 日增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No. S 233 2001 年儿童发展共同储蓄法案(2001 年第 13 号法案) 2001 年儿童发展共同储蓄条例 行使 2001 年儿童发展共同储蓄法案第 3 和 7 条赋予的权力,社区发展和体育部长特此kes 以下法规引用和开始 1. 本法规可被称为 2001 年儿童发展共同储蓄法规,并将于 2001 年 4 月 26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 在本法规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儿童保育中心是指位于有 5 名或更多 7 岁以下的儿童习惯性地在一天中的部分时间或更长时间接受照顾和监督;主任是指社区部的家庭服务主任 管理代理人是指由部长任命为发展和体育管理代理人的人;根据第4条;成员指计划的成员;计划指根据第 3 条设立的儿童发展共同储蓄计划;服务协议是指政府与管理代理人就计划的运作和管理订立的协议;兄弟姐妹是指成员的亲生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或收养的兄弟姐妹;特殊教育学校是指为有精神或身体残疾的学生提供特殊教育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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