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发展共同储蓄(第三个孩子带薪产假)条例 2001 S 170/200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1年
2001 年儿童发展共同储蓄(第三个孩子带薪产假)条例 3 负责评估索赔的机构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4 女性雇员的索赔 5 雇主的索赔 6 自雇女性的索赔 7 获取信息的权力 8争议 No. S 170 2001 年儿童发展合作法案(2001 年第 13 号法案) 2001 年儿童发展合作(第三个孩子带薪产假)条例 在行使 2001 年儿童发展共同储蓄法案第 20 条赋予的权力时,社区部长发展和体育特此制定以下法规 新加坡法规 在线发布于 2001 年 3 月 30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法规可被称为儿童发展共同储蓄(第三个孩子带薪产假)法规2001 年,并将于 2001 年 4 月 1 日开始实施。 定义2. 在本条例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授权人员是指经董事或董事会授权的任何人员;委员会指第 3 条;主任中提到的个体经营报销委员会是指社区发展和体育部的家庭服务主任;净收入是指自雇妇女获得的收入减去她在生产该收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支出和费用。负责评估索赔的当局 3.(1) 就法案 (a) (b) 第 20(2)(d) 条的目的而言,主任应负责根据规定对雇主的索赔进行评估和确定5个;个体经营者报销委员会负责评估和确定个体经营者根据第 6 条提出的索赔。...
儿童发展共同储蓄(第三个孩子带薪产假)条例 2001 S 170/2001pdf预览版
儿童发展共同储蓄(第三个孩子带薪产假)条例 2001 S 170/2001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