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发展共同储蓄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计划的设立 4 管理代理人 5 计划的会员资格 6 应付会员的供款 7 会员死亡 8 监护权、照料和控制权等的变更 9 从儿童发展账户提款 10向 Edusave 账户转账 11 被批准的人 12 禁止未经授权的提款 13 保留记录 14 被批准人的官员的职责 附表 支付共同投资和共付额的期限 立法历史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2003 年 1 月 31 日出版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儿童发展共同储蓄法案(第 38A 章,第 3 和第 7 节)儿童发展共同储蓄条例 Rg 2 GN编号 S 2332001 修订版 2003(2003 年 1 月 31 日)2001 年 4 月 26 日引文条例。定义 1. 本规例可引述为儿童发展共同储蓄 2. 在本规例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儿童保育中心指任何经常接待 5 名或以上 7 岁以下儿童的场所。一天中的部分时间或更长时间的护理和监督;主任是指社区部的家庭服务主任 管理代理人是指由部长任命为发展和体育管理代理人的人;根据第4条;成员指计划的成员;计划指根据第 3 条设立的儿童发展共同储蓄计划;服务协议是指政府与管理代理人就计划的运作和管理订立的协议;兄弟姐妹是指成员的亲生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或收养的兄弟姐妹;特殊教育学校是指为有精神或身体残疾的学生提供特殊教育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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