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 年银行(牌照费)通知 1 引用和开始 目录 颁布公式 2 定义 3 牌照费 4 取消第 S 217 号银行法(第 19 章) 2001 年银行(牌照费)通知 行使第 8 节和根据《银行法》第 13(1) 条,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特此发出以下通知引用和启动 1. 本通知可被称为 2001 年银行(执照费)通知,并应被视为已于 4 月 1 日开始实施2001. 定义 2. 在本通知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正式银行执照是指从事银行业务的执照,但离岸银行执照和受限银行执照除外;有限目的分行是指一家银行在新加坡的分行,提供的与银行业务有关的服务仅限于以下 (a) (b) (c) 接受现金或支票存入已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对于以支票方式进行初始存款的新账户申请,核实申请人的身份;接受现金或支票支付信用卡或其他信贷服务的账单; (d) 提供自动柜员机、网上银行服务亭或其他自助服务设施; (e) 就 (a) 至 (d) 项所述服务及电子银行服务申请向客户提供一般协助; (f) 管理局可能批准的任何其他服务;或离岸银行牌照指经营银行业务的牌照,其条件要求该牌照的持有人遵守管理局可能就离岸银行的营运发出的指引;受限制银行牌照指经营银行业务的牌照,其条件要求该牌照的持有人遵守管理局可能就经营受限制银行发出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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