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 年银行(牌照费)通知 1 引用和开始 目录 颁布公式 2 定义 3 牌照费 4 取消第 S 306 号银行法(第 19 章) 2003 年银行(牌照费)通知 行使第 8 节和根据《银行法》第 13(1) 条,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特此发出以下通知引证和启动 1. 本通知可被称为 2003 年银行(执照费)通知,并将于 2003 年 6 月 27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 . 在本通知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全牌照是指从事银行业务的牌照,但不包括离岸银行牌照和批发银行牌照;有限目的分行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Published in Subsidiary Legislation Supplement on 27 Jun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5 Feb 2022所提供的服务仅限于接受现金或支票存入已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对于以支票方式进行初始存款的新账户申请,核实申请人的身份;接受现金或支票支付信用卡或其他信贷设施的账单;提供自动柜员机、网上银行服务亭或其他自助服务设施;就第 (i) 至 (iv) 项所述服务及电子银行服务申请向客户提供一般协助; (vi) 经营货币兑换业务;进行汇款业务,并作为其中的一个事件,维护汇款客户的账户;向新加坡境内的任何人支付从新加坡境外汇给该人的资金; (ix) 管理局可能批准的任何其他服务; (b) 就已获得离岸银行牌照或批发银行牌照的新加坡银行而言,指提供服务仅限于 (i) 经营货币兑换业务的新加坡银行分行;进行汇款业务,并作为其中的一个事件,维护汇款客户的账户;向新加坡境内的任何人支付从新加坡境外汇给该人的资金; (iv) 管理局可能批准的任何其他服务; (i) (ii) (iii) (iv) (v) (vii) (viii) (ii) (iii)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3 年 6 月 27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 货币兑换业务是指买卖外币业务;离岸银行牌照指经营银行业务的牌照,其条件要求该牌照的持有人遵守管理局可能就离岸银行的营运发出的指引;汇款业务是指接受资金以将其转给居住在另一个国家的人的业务;批发银行牌照是指经营银行业务的牌照,其条件规定该牌照的持有人须遵守管理局可能就经营批发银行而发出的指引;并包括管理局在 2001 年 6 月 29 日之前授予的受限银行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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