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第 26 和 27 条的豁免)条例 2002 1 引文和开始 目录 颁布公式 2 定义 3 豁免第 S 65 号证券业法(第 289 章) 证券业(第 26 和 27 条的豁免)条例 2002 正在实施在《证券业法》第 2 (2)(a)(i) 条赋予的权力中,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特此引用和启动以下法规 1. 本法规可被称为证券业(豁免条款) 26 和 27) 2002 年条例,并于 2002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 定义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代理人就劳合社的成员而言,是指从事保险业务的代理人由有权代表会员签订保险合同的会员在新加坡;劳埃德是指在英国称为新加坡法规的承保人协会 在线发布于 2002 年 2 月 1 日的附属立法增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 劳埃德并根据英国 1871 年劳埃德法案注册成立; Lloyds 会员是指获准成为 Lloyds 会员的承保会员的人,在上下文要求的情况下,包括任何不再是 Lloyds 会员的人以及任何管理人、行政接管人、委员会、保荐人、执行人、清算人、经理、遗产代理人、监事或破产受托人,或任何其他依法有权或有义务管理有关成员或前任成员事务的人;服务公司是指根据 2002 年保险(劳埃德亚洲计划)条例第 6 条向管理人注册的任何公司(G....
证券业(第 26 和 27 条的豁免)条例 2002 S 65/2002pdf预览版证券业(第 26 和 27 条的豁免)条例 2002 S 65/2002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