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及期货(订明证券)(豁免)条例 2012 S 178/2012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2年
1 S 1782012 于 2012 年 5 月 2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178 号证券和期货法(第 289 章)证券和期货(规定证券)(豁免)条例 2012 年条例安排 条例 1.2.3.4.5.6. 引证和启动 定义 表格 合格公司 合格代表公司 持牌人的代表等 为行使《证券及期货法》第 99B(2)、100、337(1) 和 341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特此制定以下法规 引用和启动 1 . 本规例可引称为《2012 年证券及期货(订明证券)(豁免)规例》,自 2012 年 6 月 4 日起实施。 定义 2. 在本规例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指规例规定的证券2012 年证券和期货(规定证券)条例(GN 编号 S 1772012)第 3(1)(iv) 和 (2) 条; S 1782012 2 豁免金融机构是指根据该法第 99(1)(a) 或 (b) 条获豁免持有资本市场服务执照并从事期货合约交易业务的人;持牌人指持有从事期货合约交易的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持有人;合资格公司指根据第 4 条被视为持有证券交易资本市场服务执照持有人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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