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 年证券和期货(市场行为)(豁免)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启动 2 定义 3 首次公开发售期间稳定价格行动的豁免 4 债券交易的豁免 5 在某些情况下豁免法案第 218 和 219 条附表 2001 年第 S 459 号稳定行动的最高价格 证券和期货法案(2001 年第 42 号法案) 证券和期货(市场行为)(豁免)条例 2002 年行使证券和期货第 337(1) 条赋予的权力2001 年法令,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特此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生效 1. 本法规可被称为 2002 年证券和期货(市场行为)(豁免)法规,并将于 2002 年 10 月 1 日生效。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2 年 9 月 11 日的附属立法增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定义 2. 在本条例中s,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交易商是指持有资本市场服务许可证以进行证券交易的人;交易所指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售就证券而言,指认购或出售该等证券的首次公开发售,同时该等证券在联交所上市;发行人,就首次公开发售而言,指发行首次公开发售标的证券的人,或在已发行证券的情况下,是指提出出售证券的要约的人;有关证券,就任何稳定价格行动而言,指已经、正在或将要采取稳定价格行动的证券(视属何情况而定);稳定价格行动是指发行证券的稳定价格管理人进入证券市场购买或同意购买相关证券以稳定或维持相关证券的市场价格的行为;稳定价格经理是指首次公开发售证券的发行人可能以书面形式指定并在首次公开发售截止日期前通知本交易所的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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