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证券和期货(市场行为)(豁免)(修订)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修订条例 2 4 修订附表 5 保存 3 删除和替换条例 3 和新条例 3A 和 3B No. S 426 证券和期货法(第 289 章) 证券和期货(市场行为)(豁免)(修订)条例 2010 年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行使证券和期货法第 337(1) 条赋予的权力制定以下法规的引用和生效 1. 本法规可被称为 2010 年证券和期货(市场行为)(豁免)(修订)法规,并于 2010 年 8 月 2 日生效。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附属法规补充2010 年 8 月 2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4 日 第 2 条修正案 2. 证券和期货第 2 条(市场行为)(豁免) Re 2006 年 (G.N.第 S 1482006 号)(在本条例中称为主体条例)的修订 (a) 删除了第 5 条中经销商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 (a) (b) 以及采取的任何稳定价格行动在新加坡,指持有从事证券交易的资本市场服务执照的人;就在新加坡境外采取的任何稳定价格行动而言,指根据任何外国司法管辖区有关证券交易的法律、守则或其他要求获得许可、批准、授权或以其他方式监管的人; (b) 通过删除要约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要约是指认购或购买证券的要约,同时该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或同时在证券交易所和海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如该情况可能是并且包括提供额外证券以与先前已发行的证券并列的要约; (c) 在要约文件的定义中删除法案第 239(1) 条或法案第 277(1)(b) 条中提及的要约信息声明,并替换为第 239(1) 条,该法第 282A(1) 或 283(1) 条或该法第 277(1)(b)、282ZB(1)(b) 或 305B(1)(a) 条提及的要约信息声明; (d) 在扣除要约价格定义中的任何优惠、佣金、经纪费、交易费或征费后,删去 字样; (e) 通过删除超额分配的定义并替换为以下定义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10 年 8 月 2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4 日或数量超过根据要约可供认购或购买的证券的面值或数量(视属何情况而定);或(f) 通过删除稳定价格行动和稳定价格经理人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 稳定价格行动,就要约而言,指稳定价格经理人或交易商代表稳定价格经理人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采取的行动、购买、要约或同意购买任何相关证券(无论是在证券市场还是其他地方),以稳定或维持该证券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的市场价格;稳定价格操作人就要约而言,指 (a) 由要约的发行人以书面委任就该要约采取稳定价格行动的人; (b) 在要约截止日期采取稳定价格行动的情况下,其根据 (a) 段的任命已通知相关证券正在或拟在其中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i) (ii);及第 3A 条,在根据稳定措施采取稳定措施之前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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