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 年食品销售(食品企业)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可向其颁发许可证的人 4 许可证申请 5 展示许可证 6 不得更改建筑物或场所 7 使用限制等., of 有执照的食品机构 8 食品的储存 9 食品的包装 10 食品的运输 11 不适合人类食用的食品 12 个人清洁 13 有执照的食品机构的维护 14 新加坡在线惩罚法规 2002 年 6 月 28 日在附属立法补充中发布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5 日第 S 310 号食品销售法(第 283 章)2002 年食品销售(食品设施)条例 为行使《食品销售法》第 38(1) 条赋予的权力,国家发展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法规可被引用为 2002 年食品销售(食品企业)法规,并应在2002 年 7 月 1 日起投入使用。 定义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熟食是指任何完全或部分熟食或通常生食的生食;食品企业是指该法案的任何附表二,但不包括根据《健康肉类和鱼类法案》(第 349A 章)获得许可的任何企业;食品生产员工中指定的食品企业是指在食品企业中从事或监督任何食品制备的任何人;执照是指该法第 20A 条所指的执照;被许可人是指持有有效执照的人;准备包括食品的制造、包装、交付、运输、储存和供应。...
食品销售(食品企业)条例 2002 S 310/2002pdf预览版食品销售(食品企业)条例 2002 S 310/2002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