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662018 于 2018 年 1 月 31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66 号《食品销售法》(第 283 章)《2018 年食品销售(食品设施)(修订)条例》在行使《国家发展销售法》第 56(1) 条赋予的权力时,制定了《食品部长法》,以下法规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法规是 2018 年食品销售(食品企业)(修订)法规,并于 2018 年 2 月 1 日生效。法规 1 的修订食品(食品企业)2. 第 1 条(食品企业)在这些法规中,企业将主要法规(Rg 5)食品法规)称为非零售食品企业。修改删除的文字是对第 2 条的修正 3. 对主体条例第 2 条进行了修改,删除了食品企业和许可证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 食品企业是指用于销售的任何地方或任何场所或其部分,或为出售而准备或制造,或为出售而储存或包装供人食用的食物,不论是否煮熟; S 662018 2 许可食品企业是指被许可人用于开展被许可人非零售食品业务的任何食品企业;修订第 5 条 4. 修订主体条例第 5 条,删除已获发牌照的食品企业的字样,代之以他的持牌食品企业。修订第 11 条 5. 修订主要条例第 11 条,删除许可经营场所的任何不健康或不适合人类食用的食品,代之以许可食品企业的任何不安全或不适合的食品。...
食品销售(食品企业)(修订)条例 2018 S 66/2018pdf预览版食品销售(食品企业)(修订)条例 2018 S 66/2018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