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 年电力(电工)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许可证类别 4 资格 5 许可证授予的权限 6 许可证申请或许可证更新 7 费用不予退还 8 许可证受条件等限制9 执照持有人对发出通知等的责任 10 执照持有人以监督身份承担的责任 11 向当局交出执照 12 执照的取消、暂停等 13 暂停期间的缩短等 14更换执照 15 出示执照并向授权人员提供信息 16 新加坡电气工人登记册在线 2002 年 11 月 29 日在附属立法补充中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17 电气工人登记册信息 18 处罚 19 撤销 附表费用 否. S 602 电力法(第 89A 章) 2002 年电力(电工)条例 In e为行使《电力法》第 103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能源市场管理局经贸易和工业部长批准,特此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开始 1. 本法规可被引用为电力( 2002 年电气工人)条例,并将于 2002 年 12 月 1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授权高压开关工程师是指具有 (a) (b) 电压是指由操作高压设备的权力;由该电力装置的持牌人雇用或委任,该电力装置构成该高压器具的一部分,以负责或控制该器具;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2 年 11 月 29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 (a) (b) 构成电路一部分的任何一对导体之间或任一导体的任何部分与地球之间的电动势;在交流电的情况下,整个周期内电压的虚拟电压或均方根值(或瞬时值的平方的均值或平均值的平方根)。...
电力(电工)条例 2002 S 602/2002pdf预览版电力(电工)条例 2002 S 602/2002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