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电工)(修订)条例 2018 S 862/2018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8年
1 S 8622018 于 2018 年 12 月 26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862 号《电力法》(第 89A 章)《2018 年电力(电工)(修订)条例》为行使《电力法》第 103(1)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能源市场管理局经部长批准对于贸易和工业,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法规是 2018 年电力(电工)(修订)法规,并于 2019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 法规 2 的修订 2. 电力(电气)法规 2工人)条例(Rg 1)的修订是在授权高压开关工程师的定义之前插入以下定义批准的课程网页是指互联网网页,可通过称为 ELISE 的互联网网站上的超链接访问,管理局在该网页上指明某人就电工执照或电工执照须完成的教学课程,如情况可能是;。第 4 条的修订 3. 对《电力(电工)条例》第 4 条进行修订 S 8622018 2 (a),删除第 (1) 款 (aa) 小段末尾的单词或字样,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内容(ab) 节令管理局信纳他 (b) 通过删除第 (2) 款并代以以下第 (2) 段 发给技术员执照的任何人的电气设备 (a) 令管理局信纳他 (i) 没有在新加坡与电工根据第 5(1) 条获授权从事的电气工作相关的实践经验少于 5 年; (ii) 已成功完成与根据第 5(1) 条进行的电气工程有关的获批准课程网页上指明的课程指导;要么; (i) 拥有主修工程电力电气工程相关技术员的文凭,该文凭是根据管理局可接受的其他授权规例或资格进行电气工作的人;并且根据第 5(2) 条,该 (ii) 在新加坡有不少于 2 年与电气技术人员根据第 5(2) 条获授权进行的电气工作相关的实践经验; 3 S 8622018 (b) 令管理局信纳他 (i) 拥有工程电力电气工程相关技术员的专业文凭,该文凭是根据管理局可接受的其他授权法规或资格进行电气工作的;根据第 5(2) 条,该 (ii) 在新加坡与电气技术人员根据第 5(2) 条获授权进行的电气工作相关的实践经验不少于一年; (iii) 已成功完成与电气技术员根据第 5(2) 条获授权进行的电气工作有关的经批准课程网页上指定的课程指导; (i) 持有电工执照;或(ii) 从电工执照颁发之日起,在新加坡有不少于 5 年与电工根据第 5(1) 条获授权从事的电气工作相关的实践经验; (iii) 已成功完成经批准课程网页上指定的与电气工程相关的课程指导,该课程指导 (c) 令管理局满意,他 S 8622018 4 于 2018 年 12 月 11 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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