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电工)(修订)条例 2015 S 22/2015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5年
1 S 222015 于 2015 年 1 月 27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22 号《电力法》(第 89A 章)《2015 年电力(电工)(修订)条例》为行使《电力法》第 103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能源市场管理局经 S Iswaran 先生批准,第二贸易和工业部长,负责贸易和工业部长与能源公用事业监管有关的职责,特此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开始 1. 本法规可被引用为电力(电气(修订) 2015 年条例并将于 2015 年 2 月 1 日开始实施。 条例 4 的修订 2. 电力(电气工人)条例(Rg 1)的条例 4 被修订 (a),删除第 (1) 段中的国家技术证书)(a)(i) 并代之以国家技术教育学院证书; (b) 通过在第 (1)(a)(ii) 和 (2)(b) 段中插入新加坡的实际经验;紧接在 (c) 字词之后,删除该字词或在第 (1)(a)(ii) 段结尾处;紧接在 (d) 项之后的 (a) 项通过插入第 (1) 段,以下 (aa) 项使管理局信纳他在新加坡 S 222015 2 与电工从事的电气工作相关的实践经验不少于 10 年获授权根据第5(1)条执行;要么;紧接在第 (3)(b) 段中的“研究生经验”一词之后,是“新加坡”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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