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机动车辆、注册和许可)(第 3 号修正案)规则 2003 年颁布一级方程式的目录 引用和启动 2 新规则 34A 第 S 86 号道路交通法(第 276 章)道路交通(机动车辆、注册和执照)(第 3 号修正案)规则 2003 为行使《道路交通法》第 34 条和第 140 条赋予的权力,交通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可被引用为道路交通(机动车辆、登记和执照)(第 3 号修正案)规则 2003 年,并将于 2003 年 2 月 24 日生效。新规则 34A 2. 道路交通(机动车辆、登记和执照)规则 (R 5) 由在紧接第 34 条之后插入以下规则 将注销车辆存放在指定区域 34A.(1) 处长可指定任何区域存放注销车辆。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3 年 2 月 24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2) 任何人都可以向登记官申请,将已注销的车辆自登记之日起在指定区域保留 12 个月车辆被取消。 (3) 在符合第 (4) 和 (5) 款的情况下,如果根据第 (2) 款提出的申请已获批准,则该人只能将注销的车辆存放在注册处处长批准的用于存放车辆的指定区域(在此规则作为批准的指定区域),不得在其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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